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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海口1月7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翟小功 胡坤坤 自2007年至2012年,王某躍在擔任監測站站長、海南省國土資源廳核與輻射安全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61萬元。今天,海口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某躍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邢某勁通過掛靠海南省第三建築公司承建監測站建設放射性廢物庫和辦公生活用房工程。為感謝時任監測站站長王某躍在工程招標前及在招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邢某勁分4次送給王某躍共計50萬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間,森馥公司與監測站、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簽訂了3份關於輻射監測設備的貨物購銷合同。為感謝時任監測站站長的王某躍在設備招標前透露招標信息及設備驗收過程中給予的幫助,森馥公司駐廣州辦事處負責人李某暉分3次送給王某躍共計23萬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間,卡迪諾公司與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監測站簽訂了3份關於輻射監測設備的貨物購銷合同。為感謝時任監測站站長王某躍在設備招標前透露招標信息及設備驗收過程中給予幫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光分4次送給王某躍共計88萬元。  (原標題:海南國土廳一干部工程招標驗收中暗箱操作受賄近200萬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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